衡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听课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marx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23 17:09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及教学信息反馈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管理干部和教师深入课堂听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

校级领导,处级干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

二、听课课时数

1.主管教学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其他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2.教学部门正、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教学部门正、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要确保听课覆盖学院全部课程、教师。

3.教务处的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其他部门的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4.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5.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6.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跟班听课不少于4课时。

7.教务处等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三、听课方式与要求

1.所有听课均采取随堂进行的方式。各教学部门人员一般听本部门教师的课,校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可在全校范围内听课,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一般跟班听课。

2.听课人员不得提前告知被听课者,应提前三分钟以上到达听课教室,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

3.听课人员在听课笔记本上如实记录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效果、师生互动、学生学习等情况,并对教师授课情况评分。

4.听课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在听课人员的听课笔记本上签字确认。听课人员将授课教师教学情况的评述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反馈到教务处和教师所在学院;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

5.听课应本着“加强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原则进行。听课人员应就教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除青年教师和导师相互听课外,其他人员一学期重复听同一位教师的授课原则上不超过2课时。

四、听课管理

1.听课情况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2.每学期开学初,各部门到教务处领取听课笔记本,并发放到听课人员手中。

3.教学部门、教研室应组织检查、督促教师落实听课制度。

4.每学期末放假之前,各教学部门的听课人员将听课笔记本交到所在教学部门集中保管,校级领导、其他部门的听课人员以部门为单位将听课笔记本交到教务处集中保管。

五、听课结果及处理

1.实施听课制度是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

2.听课情况将作为授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3.听课完成情况由教务处每学期通报一次。对未按时完成听课工作者,以未完成课时计算,由人事处按100元/课时的标准扣除其绩效津贴。

4.检查中如果发现听课记录有弄虚作假行为,当事人本学期听课任务视为未完成,所在教研室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

5.教务处负责对听课过程中反映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将有关问题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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