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院科字[2015]2号)

作者:marx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2017/03/03 10:52    点击次数:[]

衡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学校科研成果的申报、应用、推广和交流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学校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提高。

第三条  科研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科技专著等;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装备等研究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外单位人员利用我校资源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校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均属衡阳师范学院。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向外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违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  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审查、评审、鉴定、登记、建档、上报、申请奖励、保密、交流、推广、转让、应用、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及统计分析。

第六条  科研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成果报送和登记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报送,教学部门以各系(院)为单位,党务行政管理部门以各处(室)为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送交科技处。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报送的,转下年度报送。个人报送的科研成果和过期报送的科研成果科技处均不受理。

第八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范围

1.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学术性译著、个人画册、个人歌曲集;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学术译文、文学作品;

3.公开发行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插图除外);

4.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中展出的美术作品;

5.公开播放的电影、电视的文学脚本;

6.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文艺调演的获奖曲目;

7.各级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

8.被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等,持采用单位采纳证明,并经系(院)认定,均可作为科研成果;

9.已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10.被国内外刊物引用、收录、转摘的各种科研成果;

11.已授权的专利、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  报送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成果鉴定的全部资料、反响资料等,个人填写的《衡阳师范学院成果配套奖申请表》,以系(院)或处室为单位填写的《衡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一览表》,并上报相应电子文档。科技处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归档。归档后科研成果原件以系(院)或处室为单位退还。科研成果必须在学校科技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如报送材料不全,没有在科技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科技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登记的科研成果应是以衡阳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署名人的成果。由校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  调入我校工作之前的科研成果可作为个人成果登记,但不作为学校成果登记;已调离我校后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与校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且我校为署名单位,应在我校登记,并注明我校人员所承担部分及字数等。

第十三条  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名顺序,在成果登记时应附相关佐证材料,若排名顺序有争议的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凡通过校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以及在我校获得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要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成果归档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作者应提交二本原件。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研究报告,作者若不能提交原件存档,而送交复印件时,应将刊物封面、封底、期刊中英文目录、全文及相关资料一并复印。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各类作品,作者若不能提交原件存档,而送交复印件时,应将报刊的刊头及作品一并复印。

第十八条  参展的各项艺术作品,应提交参展作品或参展现场拍摄的照片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应用研究成果,应提交使用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和成果材料。

第二十条  列入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中期检查、项目终结报告书、评审鉴定书等资料一并提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已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若被他人的著作、论文所引用,应提交该书刊名、期名、引用次数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出版的著作,若有外界书评或被译成他种文字出版;已发表的论文,被国内外刊物收录、转摘等,均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获得各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部门评价科研成果的方法之一。科研成果鉴定由相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应是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成果,并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是否鉴定、鉴定方式和级别。

第二十六条  确定鉴定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按照鉴定级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3.函审鉴定:同行专家审查有关技术资料,通过书面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由具备申请鉴定条件的成果完成者自己申请,鉴定所需费用由成果完成者自负。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果鉴定的条件

1.已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或合同完成了其研究工作;

2.技术资料齐全,如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评价、反响及证明材料等,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3.成果完成单位及研究人员名次排序和权属不存在争议;

4.有省科技厅以上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五章  成果申报奖励

第三十条  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进行了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技处不予受理申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按《衡阳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执行;申报校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则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申报科研成果奖励所需费用由申报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成果奖励类别主要分为

1.属于认识客观世界的新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可申报自然科学奖;

2.属于改造客观世界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具备“前所未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可申报发明奖;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申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别优秀的由省、部级成果管理机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4.人文社会科学可申报省、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5.其它申报的成果:“五个一”工程奖,艺术类作品奖,衡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等。教学成果奖不属于本范围。

 

第六章  成果交流、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对我校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各系(院)、科技处及成果完成者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有关签订合同事项,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效合同正本须交一份给科技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我校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所得收入,按照《衡阳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科技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离校前要将其所从事职务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送交项目组或科技处。同时对学校的技术、商业秘密要按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学校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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